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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3幹部獲刑後還在領工資?”
  一男子舉報:被判刑公職人員,要做開除處理,同是獲刑,為何自己被開除,他們就沒事臨高紀委:一人已被雙開,另兩人仍在崗正常領工資系因判刑在前,相關條例規定在後
  本報訊 最近,臨高縣一男子向記者反映稱,該縣3名國家幹部先後被判刑,至今仍在領財政工資。他認為,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,國家幹部觸犯刑律被判刑,不應該再保留公職和工資待遇。9月23日至24日,記者就此到臨高展開調查,證實一人已被雙開,另外兩人仍在不同單位任職及領取財政工資。臨高縣紀委相關負責人解釋稱,兩名公職人員被判刑,是在2007年6月1日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施行之前,而此前的相關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要“開除處分”。
  記者 陳標誌
  舉報反映
  3獲刑人員仍上班領工資不公平
  “他們3個都是被判了刑的,兩個是犯詐騙罪,另一個是犯貪污罪。都過去了好幾年了,他們仍在領取財政工資。”近日,臨高縣教育局原職工阿濤(化名)向本報反映,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,被判刑的公職人員,要做開除處理,為何該3人仍在領取財政工資呢?
  記者瞭解到,阿濤所反映的3名“公職人員”分別為:原臨高縣林業局幹部黃某某、原臨高縣多文鎮副鎮長陳某某、臨高縣森林公安局副局長王某某。
  阿濤向記者出示了相關判決書(複印件)等材料,以證明黃某某等人曾經被判過刑的事實。一份(2006)臨刑初字第20號《刑事判決書》載明,被告人陳某某被捕前擔任臨高縣多文鎮副鎮長一職,被告人黃某某被捕前在臨高縣林業局工作。2006年3月20日,臨高縣法院以詐騙罪,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。被告人黃某某也被處以同樣刑罰。據爆料人阿濤介紹,臨高縣森林公安局王某某涉及另外一起案子,因犯貪污罪,在2008年前後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。
  阿濤向記者坦承,他原來是臨高縣教育局的一名幹部,因涉及一起案件,2008年8月,因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。“我與他們是同樣的情況,卻被開除處理,這顯然不公平。”阿濤稱這也是他多次向有關部門舉報上述問題的導火索。
  林業部門
  黃某某擔任副主任,是“虛職”
  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,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、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,在緩刑執行期間,停發原工資。”阿濤稱,既然有法律法規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,陳某某等人憑什麼可以保留公職和工資?
  接到該情況反映後,9月23日至24日,記者前往臨高對此展開調查。
  在臨高縣林業局辦公樓的一塊公示牌上,記者見到了某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及責任人的名單中,仍有黃某某的名字。該局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,黃某某是該局人秘股副股長。
  記者進入該局人秘股辦公室。這是一間多人辦公的大辦公室,在一辦公桌上擺放的工作牌上寫著黃某某的名字,名字下方還載明為“科員”。得知記者找黃某某時,一工作人員稱:“黃某某出去辦事去了。”之後,記者在隔壁辦公室找到了人秘股一負責人。該負責人也向記者介紹了相關情況。
  “黃某某是辦公室副主任,人秘股就是局辦公室。”對於黃某某被判刑還留在原單位工作一事,該負責人向記者表示,主要出於兩方面的考慮,一是黃某某是對口專業畢業的本科生,工作能力是得到肯定的;其二,臨高縣林業局確實缺少人手,特別是像黃某某這樣工作能力優秀的工作人員。基於以上原因,該局還是讓黃某某回到工作崗位上,目前屬於事業編製性質。
  對於黃某某擔任人秘股(即局辦公室)副主任一職,該負責人向記者如此解釋:黃某某擔任副主任一職,其實是一個“虛職”,是該局黨組開會集體研究做出的決定,但並沒有上報臨高縣組織部門備案,屬於該局內設的職務。“他(黃某某)還是科員。”該負責人補充稱,恢復黃某某的工作,是臨高縣紀委做出的決定。
  林業公安
  涉事副局長已經被“雙開”處分
  隨後,記者也前往臨高縣森林公安局。在該局局長辦公室,一主要負責人向記者證實,原擔任該局副局長的王某某已被“雙開”。“王某某被判刑後,就沒有再回來上班了,工資也停發了。”
  而記者通過其他途徑瞭解到,原擔任多文鎮副鎮長的陳某某,目前在該縣農技中心工作。
  為進一步證實上述人士所述,記者前往臨高縣財政局瞭解相關情況。記者通過相關查詢,證實阿濤反映的陳某某、黃某某、王某某等人的工資發放情況。其中,陳某某與黃某某在職,正常領取工資;而王某某的工資發放截止於2012年12月份,從2013年1月份起,其工資被停發。
  在臨高縣財政局工資股,記者向工作人員說明瞭相關情況,並請其查詢上述3人的工資發放情況。工資股的相關工作人員在微機工資發放系統里,分別對上述3人進行了查詢。該工作人員查詢後告訴記者,在2014年工資表裡,已經查詢不到王某某的名字,但在2012年度里,能查詢到其工資發放情況。“王某某的工資發放到2012年底,2013年1月份起就停止發放了。”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。
  而對於陳某某的工資發放情況,工作人員告訴記者,他原來的工作單位是在多文鎮政府,現在工資表顯示的單位為縣農技中心,屬於正常發放。黃某某工作單位為臨高縣林業局,工資也正常發放。
  臨高紀委
  判刑在前,相關條例規定在後
  9月24日上午,記者就此採訪了臨高縣紀委相關負責人,該負責人也確認了黃某某、陳某某在職及正常領取財政工資,而王某某已被“雙開”處分的情況。
  “這個問題,以前已經來了很多媒體記者採訪,我也向他們解釋無數遍了。”臨高紀委該負責人向記者表示,黃某某、陳某某確實在正常上班、領取工資,但他們都屬於事業編製。該負責人同時向記者證實了王某某被判刑後,被“雙開”處分一說。
  “受過刑事處罰的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,是否還可以保留公職,正常領取財政工資?”記者就阿濤提出的質疑,向臨高縣紀委該負責人求得法律及政策解讀。記者瞭解到,無論我國《公務員法》,還是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都對此有相關的規定。其中,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相關條款規定,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,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、罷免、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,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,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,給予處分;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  該負責人表示,黃某某、陳某某被判緩刑是在2006年3月份,而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是在2007年6月1日起施行,也就是說,陳某某等兩人是在該《處分條例》之前被判刑,應該按照之前的規定來處理,不能參照該條例。而在此前的相關條例,並沒有明確稱“判了刑的公職人員一定要做開除處分”。該負責人表示,這個觀點也是此前回應媒體記者的觀點,目前他們仍持該觀點不變。
  該負責人還表示,上級有關部門還專門派人調查過此事,“他們認同我們這個處理結果和觀點。”  (原標題:“3幹部獲刑後還在領工資?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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